安陸市階梯式計量水價實施細則
根據安價管[2009]18號《關于安陸市城區綜合水價改革的通知》精神,擬于2009年6月1日起執行新的自來水價格,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用水性質分類
(1)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隊、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暫住證租用住房的流動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2)工業用水是指從事工業性產品生產或運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技術進行加工和維持功能性活動所需的用水。包括:生產、陶瓷、塑料、電子、紡織、供電、種養業和農產品加工用水等用水。
(3)行政事業用水是指黨政軍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教科文衛組織、傳媒機構、社會團體和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中介服務機構用水。
(4)經營服務用水是指在流通過程中從事商品交換(含組織生產資料流轉)和為客戶提供商業性、金融性、服務性等有償服務的用水。包括商業企業(百貨商店、連鎖店、超級市場、信托商店、貿易中心、糧店、貨棧、旅業、飲食業、照相、理發、洗染、修理等)、物資企業、交通運輸、郵電通訊、金融保險以及倉儲、旅游、娛樂、建筑業(含房地產)、安裝、地質勘探和以盈利為目的的中介服務機構用水。
(5)特種用水是指領取《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的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含卡拉OK)、桑拿等用水。
(6)協議用水是指城區對城區以外區域供水的農村綜合用水,按雙方協議水價收取水費,并報物價部門備案。具體辦法如下:
a、對于總表計量的城區范圍內綜合用水,其總表水價按協議水價收取。
b、農村用水采用協議水價的,由自來水公司派員調查,并根據上一年總表全年用水量的月平均用水量為基礎計算協議水價。
c、協議水價計算公式:
協議水價=第一級水價X居民用水比例+工業水價X非居民用水比例
其中:居民用水比例=居民月平均用水量÷總表月平均水量
非居民用水比例=非居民月平均用水量÷總表月平均水量
居民用水比例+非居民用水比例=1
d、供用水雙方達成協議前,暫按平均水價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加0.5元/立方米執行。
二、階梯式水價
(1)階梯式水價的實施對象是已實行抄表到戶的居民戶及總表計量的出租屋和單位集體宿舍。
(2)已實行一戶一表的家庭住宅,每戶人口為4人及以下的按階梯式水價計量水費。
第一級水量:0-18立方米(含18立方米) 水價:1.70/立方米
第二級水量:18-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 水價:2.55/立方米
第三級水量: 25立方米以上 水價:3.40/立方米
(3)用水人口超過標準,如何計量水費?
總表計量的集體宿舍用戶、出租屋的用水量,按人口計算階梯式水價。
第一級水量:5立方米(含5立方米)以下部分人·月
水價:按1.70元/立方米執行
第二級水量:5-7立方米(含7立方米)部分人·月
水價:按2.55元/立方米執行
第三級水量:7立方米以上部分人·月
水價:按3.40元/立方米執行
(4)階梯式水價水費的計算公式:
階梯式計量水價=第一級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第二級水價×第二級水量基數+第三級水價×第三級水量基數。
(5)自來水公司每月抄一次水表,并以自然月為抄表周期,除春節期間外,抄表時間為每月20~30日,每一塊水表的抄表日期相對固定。
(6)如非用戶原因,造成未能按約定時間抄表的,則受影響的月份(抄表周期超過30天的)不實施階梯式水價,按第一級水價收費。
(7)按物價局的文件精神,新水價方案的實施日期擬于2009年6月 1日抄見水價起執行。因此,5月1日及以前的用水按原水價收費,6月1 日抄見水量及以后的用水按新水價收費。
(8)新裝居民用水水表,第一次抄表的水量,按第一級水價收費,并將第一次抄表日期固定為今后的抄表日期,從第二次抄表開始,實行階梯式水價。
(9)每月用水量在18立方米及以下的居民戶,其水價按1.7元/立方米收取。
(10)對于總表計量,非客觀原因而沒有實行一戶一表的居民住宅樓房和住宅小區,其總表水量按總用水量÷用水戶數≤18T的部分,按第一級水價執行18T<總用水量÷用水戶數≤25T的部分按第二級水價執行總用水量÷用水戶數>25T的部分按第三級水價執行。
(11)對于2009年6月1日前自來水公司已受理一戶一表“水改”的居民住宅樓,在“水改”完畢第一次立卡收費前,其總表水價暫按第一級水價計收,從第二次抄表開始,實行階梯式水價。
(12)因水表故障(計量不準確、非人為損壞等)或關攔、隔阻等原因無法準確計量用水量時,原則上按上月用水量收費,若上月用水量為0或異常的,則按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按規定的階梯式水價收費。
(13)對總表后有混合用水(含兩種及兩種以上用水性質)的情況,原則上應分表計量,若不分表計量,總表水價按其混合用水類別中從高適用水價收費。
(14)已實行一戶一表且有公共用水分攤的樓房或小區,其公共用水分攤按第一級水價收費,不計入階梯式水價的用水量中。
(15)城市消防、環衛、綠化用水,應裝表計量,并入居民生活用水類別,按第一級水價計收。
三、特困家庭優惠用水的辦理
(1)對于已實行一戶一表的特困家庭,憑民政部門證明,每月用水量中按第一級價格收費,代收污水處理費按規定減半征收。
(2)特困家庭優惠水價的執行時間與階梯式水價的實施時間同步。
四、自本細則自2009年6月1日抄見水價起執行,原《安陸市城區供水兩部制水價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安陸市物價局
二OO九年六月一日